10月9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厘清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界限。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前往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调研或者参加由其举办(赞助)的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
《办法》明确,工作人员是指陕西省医保系统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全部党员干部职工等在编人员,以及返聘、借用和通过政府购买提供服务的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包括与医保业务直接相关的参保群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专家等所有和医保业务相关联的法人、公民、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办法》中所列的正当行为,是指陕西省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因开展医保工作需要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过程中所倡导的行为;负面行为,是指陕西省医保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过程中须严格避免发生的行为。政商关系,则是指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各级医保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办法》明确,可以开展以下正当行为:
(一)为了解管理服务对象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按规定报批后,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并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的标准结清相关费用。
(二)因公务需要,按规定报批后,可以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所属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
(三)在制定医保法规政策时,主动深入管理服务对象,通过开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强调研成果运用,持续增强法规政策的科学性、系统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四)依规依法认真处理管理服务对象信访和申诉,满足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主动热情、耐心细致、依规依法接待管理服务对象关于医保政策和业务的咨询,准确解读政策,提供周到服务。
(五)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对管理服务对象通过私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诉求,工作人员有权不作具体答复,但应向其告知反映问题的正当渠道。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相关工作方案、准入条件、评价办法、执法依据等,对所有管理服务对象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七)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
(八)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礼貌规范接待管理服务对象来访、接听来电,依规依法办理群众信访,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九)按规定报批后,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所属企业、商(协)会组织的培训班、学习班、研讨会等专业知识交流活动。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政商交往行为。
明确交往 “纪律红线”《办法》明确,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有以下负面行为:
(一)服务人民的意识不强、态度不好、作风不实、工作不细,不能依纪依规及时有效解决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咨询等问题。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财物、转嫁消费、请托说情,与管理服务对象串通骗取医保基金。
(三)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违规说情打招呼。对待管理服务对象亲疏有别、区别对待,提供特殊照顾或损害合法权益。
(四)利用工作中获得的内部信息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扩散尚未公开事项或其它应当保密的内容,谋取不当利益,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在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从事有偿中介。违规参股经营、兼职取酬,个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职权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向管理服务对象为他人或本人、家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调研或者参加由其举办(赞助)的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
(七)在交往活动中搞特权、耍大牌、当官老爷,向管理服务对象乱许诺、提不合理要求。
(八)漠视管理服务对象正当诉求、无视其困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庸懒散拖”,对管理服务对象执法简单粗暴、搞“一刀切”,随意设置和提高申请事项办理条件和要求,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管理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调研、督导等干扰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九)向管理服务对象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新官不理旧账”,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执行生效的各类合同、协议、决定等。
(十)其它损害亲清政商关系、有损党、国家和政府形象、政府工作人员作风形象的言论和行为。
来源:陕西省医保局